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风建设,增强全体教师的工作责任心,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使教学及其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章 岗前培训
第二条 每位应聘来校的应届毕业生,调入我院之前没有教学经历的教师,必须参加湖北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和学院组织的各种上岗实训,熟悉教师职责及学院有关教学规章制度。
第三条 青年教师应学习“教学方法与技巧”等方面的内容,掌握教育科学理论,了解教育规律,并经考核合格取得高等学院教师资格后,才予正式安排教学任务。
第三章 任课资格
第四条 主讲教师应具有高等学院教师资格,且具有硕士学位或讲师职称;在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教师指导和把关情况下,少数优秀助教可担任基础课主讲教师。
第五条 凡拟新开课或开新课的教师,必须进行试讲,试讲合格后方可开课。
第六条 凡拟新开课的青年教师,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拟开课程的辅导、答疑、习题课、讨论课、实验课、指导学生实习等教学环节一轮以上的实践锻炼,且取得较好效果;或在院(系、部)以上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竞赛中获奖者,方可开课。
第七条 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内容及其重点和难点;熟悉并掌握教材、有关教学参考书及参考资料;熟悉并掌握拟开课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写出拟开课程全部讲授提纲和三分之二以上的讲稿,在教研室试讲获得通过,分管院长(系、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课程主讲任务:
1、教师岗前培训考核不合格者;
2、新开课程内容未能熟练掌握,试讲效果不好者;
3、对该课程以往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4、对实验内容较多的课程,不能指导实验或实验技能较差者;
5、对新开课教师或以往讲授效果较差的教师拟安排教学任务时,教研室必须书面报告该教师具备的讲课条件,以及教研室为保证该课程教学质量而采取的措施,经分管院长(系、部主任)审定认可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教学纪律
第九条 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教育教学纪律,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在讲台上不得散布违背宪法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
第十条 教师必须服从院、系(部)和教研室的工作安排,按各教学环节的要求履行其职责,坚守教学岗位,按时上下课。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要为本科学生讲授一门课程。
第十一条 执教期间,任何人不得随意停课或自行找人代课,如因病因事确需调课时(含理论教学、实验、设计等)必须事先填写调课申请单,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假借其它理由借用教室私自调课。凡未经批准而停、调课者,按旷教事故处理,并记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课程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未经批准不得增减课时、变动教学内容和提前结束课程。授课期间,不得接待来客或接打电话,不得使用非教学用影视听设备,不得在课堂上传播与教学内容无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课程的考核日程安排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凡擅自安排者考核无效。
第五章 教学文件
第十四条 教学计划是教学工作的总体设计和实施依据,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及有关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教学文件。教师应熟悉教学计划,了解本门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课程的教学总时数及学时分配等。
第十五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各门课程进行教学的指导性文件。课程教学大纲应依据国家统一制定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结合我院的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模式、培养方法、质量标准和专业教学计划,由教研室组织有关教师制订,系(部)审核,学院批准、颁布执行。任课教师应人手一份课程教学大纲,吃透大纲精神,明确课程性质、目的和任务,认真研究和精选教学内容,组织好教学的各个环节。
第十六条 授课计划是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教学进度的具体安排。任课教师要按照教学大纲和学期校历来制订授课计划,交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审查批准后执行。授课计划按统一格式撰写。
第十七条 教材是实施教学的要素之一,是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主要参考书。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精心选用或编写高质量的教材。选用教材或自编教材,要经教研室主任审定,系(部)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送教材站汇总。编写教材重在提高质量,内容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注意教材的科学性、特色性、逻辑性、先进性和实用性。
第六章 课堂教学
第十八条 教师必须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撰写教案。教案应对课程的教学内容、重点难点、教学方法、教学设备、板书设计、小结及思考题、作业题的布置等进行通盘考虑。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开课前必须调查学生的学习基础,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要按教学基本要求及多数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合理安排内容,确定教学进度。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开课前应领取(或从学院教务管理系统中下载)成绩记分册。教师应将教学过程中学生的出勤情况、作业成绩、期中期末考试成绩、总评成绩等记载于成绩记分册。学期结束后,教师应将成绩记分册交教务处存档。
第二十一条 每门课程的第一堂课,教师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
第二十二条 教师讲课应力求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在保证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根据需要评价本学科各学派的观点,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但不得违背四项基本原则,不得偏离教学大纲的要求,以引导学生正确吸取学科最新成果,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二十三条 教师的教学应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教学实际进度与授课计划计划进度相差应控制在1-2次课以内。
第二十四条 教师的课堂讲授应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优化组合,应注意不断更新、充实教学内容和改进教学方法。积极采用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等教学方法,尽量运用多媒体教学等先进教学手段。
第二十五条 教师上课应做到衣着整齐、仪表端庄,举止文明;应用普通话教学,语言要清晰流畅,板书要清楚规范;课堂讲授内容时间分配合理恰当;无特殊情况,教师一律站立讲课。
第二十六条 课堂讨论时,任课教师要允许不同意见的发表,要肯定那些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要让学生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堂内容。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既要讲好课,又要严格要求学生,认真检查学生听课情况,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于课后向学生所在系及教务处反映。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要重视对学生课内和课外学习的指导,重视讲课效果的信息反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讲课进度与讲授方法。注意因材施教,加强对优秀生的培养及对后进生的教育和个别辅导,培养学生自我获得知识的能力和习惯。
第二十九条 课程结束后,主讲教师必须对教学的经验、收获、问题和改进办法等写出书面总结。
第七章 辅导答疑
第三十条 辅导答疑是教学工作中的一个辅助环节,教师应在学生复习和自学的基础上给予指导和帮助,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学习效果。
第三十一条 辅导答疑要本着因材施教的原则,着重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改进学习方法,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并注重发现与培养优秀人才。对基础差的学生应重点辅导。
第三十二条 专职辅导教师要在主讲教师指导下,随班听课,认真钻研教材,按时做好辅导答疑工作,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学习情况、要求和意见。没有安排专职辅导教师的课程由主讲教师负责答疑工作。
第三十三条 辅导答疑可以采取个别答疑或集中答疑等方式,一般采用个别答疑,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也可进行集体辅导,但次数不宜过多,尤应防止利用集体辅导的课外时间变相讲课。集体辅导若须占用学生自修时间,任课教师应与学生协商决定,并到教务处申请教室。
第三十四条 教师应视课程性质及学生学习情况适当安排时间进行辅导答疑。
第八章 习题课、课堂讨论及作业
第三十五条 习题课、课堂讨论是帮助学生巩固和消化所学知识的重要环节,应列入课程进度计划,并按计划严格执行。
第三十六条 教师必须根据课堂讲课的要求,制定出每次习题课或课堂讨论的内容和教学方法。习题课的备课、讲课要求同理论课一样。
第三十七条 每门课程均应根据教学基本要求及课程性质规定布置学生必须完成的作业。作业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要求,又要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巩固和深化所学知识,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八条 要求学生完成的作业,主讲和辅导教师必须自己做过。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具体指出作业错误之处;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给学生重做;对发现抄袭作业的还应给予公开批评;教师必须将学生作业成绩记录在教师工作手册上,作为学生考试资格及该课平时成绩考核的依据。教务处、院督导室、系(部)可以抽查学生的作业,了解教师批改作业情况,并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内容之一。
第九章 实验及实习
第三十九条 实验教学是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和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实验人员方可指导实验。任课教师应严格按实验大纲的要求组织实验教学,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以培养和锻炼学生的实践及动手能力。
第四十条 教师和实验人员应提前做好实验准备,检查实验仪器的性能和实验材料,以保证学生实验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一条 教师指导学生实验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仪表和观察、测量、处理实验数据的能力及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第四十二条 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应将不合格或弄虚作假的实验报告退还学生,令其重做。实验报告的批改必须认真做好记载,作为学生考试资格及成绩考核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实验教学要严格考勤。凡无故缺课者一律按旷课论处,并令其补做;情节严重者应取消其该课程的考试资格,令其重修。
第四十四条 实习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实习前必须拟定实习大纲,实习指导书及实习计划(实习日历),于实习前一周发到学生手中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五条 各系应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应提前到实习单位了解情况,落实实习安排,指导学生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六条 实习中,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精心指导,严格管理,既要组织实施实习计划,又要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安全。实习结束应认真审阅学生的实习报告,考核学生的实习成绩,并做好实习鉴定与总结。实习中遇有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院、系报告。
第十二章 课程考核
第五十八条 课程考核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查教学组织、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主要形式。教师应根据教学计划做好课程考核工作。
第五十九条 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可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撰写论文等形式。如不采取闭卷考试,应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主任或课程负责人同意,分管教学工作的系、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
第六十条 每个教师必须熟悉并执行有关课程考核的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 每位任课教师均有承担监考的职责。监考教师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院、系(部)两级要专门派出人员参加考核巡考工作,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场纪律,确保考核顺利进行。
第六十二条 教师要严格评分标准,不得以个人意愿随意增减分数。成绩一经报送,未经组织复审,任何人不得更改。考核违纪及作弊学生的试卷以零分计,并注以“违纪或作弊”字样存入档案。
第十三章 教学研究
第六十三条 教学研究是教师必须进行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加强专业和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推进教学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教师应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提高教学艺术、教学效果、教学质量。
第六十四条 教师应积极开展教学法研究,并注意借鉴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以保证教学工作取得更好的效果。
第十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五条 为奖励在教学工作中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等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每学期评定一次教学优秀奖,每二年评定一次优秀教师奖、每四年评定一次优秀教学成果奖。教学优秀奖、优秀教师奖和优秀教学成果奖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参考依据。
第六十六条 经教学检查、学生与同行教师普遍反映教学效果差的任课教师,必须限期改进,逾期不改进者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六十七条 每学期要开展一次对教师教学检查考核。对教师的业务考核、奖励、处分等均应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