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制度

作者:szkb编辑: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28点击次数:

第一章 教学计划管理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学院的实际条件,教务处负责全院的学科规划、专业设置、专业调整的申报及具体工作,并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教学计划是培养人才和组织教学的基本依据,要根据教育部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举办高校提出的有关要求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教学计划。教学计划应体现党的教育方针和学院层次、类型、服务方向、培养目标的定位要求,正确处理政治与业务、理论与实践等方面的关系,使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教学计划由教研室和系、部拟稿,经教务处汇总核查,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报举办高校湖北大学审核,院长批准,分管院长签发执行。教学计划一经批准,应严肃认真地执行,不得擅自变动。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时,应由教研室和系、部主任在涉及的课程开课前一学期提出调整方案,经教务处审核,报院长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条 学期(学年)校历由教务处制定,经院长批准后执行。各系、部根据校历制定学期教学工作计划,确定授课时数和各教学环节的周学时,配备任课教师,并在上学期结束前按要求填报,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制定授课计划,确定教学内容、教学进度和学时分配,经教研室主任批准后执行。教研室主任应经常检查授课计划执行情况,督促教师按课时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 课程表的编制要遵循教学规律和课程特点,根据教学计划、学生、教师情况和教室、实验条件,做到科学合理、准确无误。

课程表要保持稳定,不得擅自改动,局部的临时性的变动须经系、部负责人同意,教务处批准;全校性的变动须经院长批准。

第二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开设的课程性质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3种。课程类别分为公共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专业方向课、素质教育课5类。各门课程都应有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明确规定本课程的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内容的范围、广度与深度,学时分配,教学形式,主要参考书目等。教师要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没有教学大纲不能上课。要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由教研室编写或确定教学大纲,报系、部批准后方可执行,并在教务处备案存档。

第十四条 加强教材建设、教材发行管理工作。各门课程都应有教材(讲义或主要参考书)。各系部应在上课的前一学期,按学院规定上报教材使用登记表并报分管院长、教务处审查备案,在每学期上课之前发给学生,要尽量选用全国或全省优秀教材。教材站要组织教材的订购与管理。要积极组织自编教材,要不断提高自编教材(讲义)水平和质量。公共课教材的编定和选用,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五条 课堂教学(含实验、上机、实训课)是教学的基本形式,教师上课必须有教案和讲稿,要保证教学内容的思想性和科学性,把思想政治教育渗透到教学活动中;要加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讲究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艺术,着重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认真实行批改作业、辅导答疑制度,切实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管理。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实验、各种实习(见习)、社会实践、学年论文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一律视为独立的一门课程,并按《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环节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按教学计划加强学生的生产劳动和军事训练管理。生产劳动主要包括工业劳动、农业劳动、公益劳动及各种服务性劳动等。军事训练主要是对学生进行国防军事理论教育和军事技能训练,同时学习一般军事知识,进行队列等军事技能训练。各系应指定班主任或辅导员带队,管理学生的劳动和军训工作。

第十八条 必须加强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试或考查)。考核的目的是检查学生的学习质量和教师的教学效果,考核的目标是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着重考核学生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和实际应用能力的水平。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均按学期进行考核,考核范围是一个学期的教学内容。主要基础课应逐步建立试题库。公共外语课考核,与国家或省大学外语分级考试结合进行。严格执行《考场规则》,精心安排考务工作。对考试或补考不及格的学生要严格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违纪、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对作弊者,不准正常补考,并按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报告,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九条 各系(部)、室要加强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教学、实习、实践、教学环节的管理,于实习前四周提交实习可行性方案报教务处审核。

第二十条 强化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包括入学与注册、成绩考核与记载、升级与留降级、转系(专业)与转校、休学、停学与复学、退学、毕业、学位及其他有关证书发放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教研室应积极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实行教学、科研、生产劳动(社会实践)三结合。教学改革应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保证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实现计划性与灵活性、基本规律与因材施教、搞活教学与严格管理的统一,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要保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教务处和系、部应根据教学信息反馈,及时处理、协调教学计划实施过程中随时出现的问题。纠正偏差,控制过程,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运行。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占用教学活动时间安排其他活动。教师应严格遵守调课代课的有关规定,遵守教学纪律,按规定时间进行教学活动。对于违反教学纪律,造成教学事故者,按《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查处,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听课制度。学院主要领导干部、教学管理职能部门领导干部、系、部教学管理干部和教研室主任都应定期深入课堂听课,并听取任课教师的汇报和学生意见,全面了解教学工作,掌握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情况,针对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教学工作。提倡教师之间互相听课,取长补短。规定每学期院级领导至少听课4课时;系部领导至少听课8课时,教研室主任至少听课6课时;每个任课老师至少听课4课时。并在规定时数内,按实际听课数的1/2计算课酬。未完成规定听课任务,视为未完成教学、工作任务,记入年终考核材料之中。

第二十四条 建立教学质量检查制度和教学质量信息反馈渠道。主要检查教书育人、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进度、教学效果、教学管理和学生学习情况。全院性的教学检查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在分管院长和教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和各系组织进行。学院还要通过其它渠道及时反馈教学工作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学院《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坚持外聘教师试讲考核制度。凡外聘教师一般均应由院、系(部)、室5-7人组成的学科专业考核组进行听课,填写无记名评议表,汇总后交教务处。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获准后方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 教学条件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物质保证。学院要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重点地充实实验设备、积累图书资料、完善教学文件,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实验室、资料室、电教室、语音室、计算机室都要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各种评价制度,积极地、有计划地开展各种教学评价工作,使教学管理部门和教学部门形成自我完善、自我约束的机制。把开展教学评价作为实现宏观教学管理的重要手段,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十八条 学院要围绕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教学研究活动,鼓励支持个人或集体选择有意义的研究课题,边研究、边实践。教研室应结合本学科特点,积极开展经常性的教学研究活动。制定好教学研究规划,做好教学研究项目的立项工作,并做到经费、条件、研究人员三落实。

第二十九条 重视教学优秀奖和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对于在教学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任课教师管理

第三十条 系、部和教研室应根据教学计划和学期工作计划,把水平高的教授、副教授和讲师配备到教学第一线担任主讲工作。同时,应配好配齐实验课、习题课、课堂讨论和答疑辅导教师,保证各门课的教学质量。按规定聘任或安排符合任职条件、具备任职资格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除外语、艺术、体育等课程外,助教一般不能担任主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职务教师都应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完成规定数额的教师工作量。没有完成教师工作量者,不能获得教学工作的表彰奖励。主讲教师一经确定,要保持稳定,任课期间不得随意变动。主讲教师应对本课程的教学质量全面负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明确各级职务教师的教学工作规范和教学岗位职责分工,建立教学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对教师思想表现和工作业绩要定期按《教师师德规范》、《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进行考核。一般每年考核一次,考核情况收入教师师德业务档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有计划地培训教师,不断提高教师政治业务素质。各系(部)应有师资培训的远期规划和近期安排,教师要制定个人进修提高计划。培训工作应坚持“在职为主、自学为主、校内为主”的原则,紧密结合教学、科研工作实际进行。非师范院校毕业的青年教师还应经过有关教育理论的岗前培训。青年教师入校后,按《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的“任课资格”要求上岗,各系(部)要帮助青年教师树立正确的教学思想和严谨治学的优良教风,提高教书育人的自觉性,提高教学艺术,改革教学方法。要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参加社会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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